请教一个关于赔偿的问题
更新时间:2005-07-24 01:35:01
问题描述:
在2005年4月份,我厂从某厂购买进一批原料生产青炭剂,后因原料不合格,我厂把该批原料清除出厂,堆放在原开挖公路的水池里,后因该批原料是毒土,影响农作物近500亩,经镇政府测产评估,本厂赔偿给农户损失近20多万元,剩余3万元留给镇政府作为原堆放处根除毒源之费用。过了几个月,在堆放毒土的附近近将1000亩的秧苗又受到影响,估算农作物的直接受损近将60万元,环保局对附近的水资源进行取样,送检至江苏省专业测检部门,在检测报告上各项指标全部写上未检出,镇政府一定要求我限期拿出赔偿金,否则要追究刑事责任。
我为什么不交赔偿金:
其一,省检报告对各项影响农作物的指标都注明未检出。
其二,我已交给镇政府3万元处理毒土堆放处,没有得到及时处理,故拖着不交。
请问,我应承担多少刑事责任,我是否需赔偿全部款额,镇政府收了我的3万元处理
毒土处,没有及时处理好,镇政府应付多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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