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问题
更新时间:2005-06-20 18:17:01
问题描述:
请问单位甲和单位乙签定一份合同,约定某年某月甲支付给乙一定金额合同款,但必须以乙先开给甲增值税发票为前提。合同到了履行期。乙见甲迟迟未付款,在没有先给甲发票的情况,把甲告上法院。法院受理了,并通知甲开庭。
请问这种情况,甲可否向法院申请驳回甲的上诉,甲应该没有上诉权。
还是甲只能驳回乙的诉讼请求,乙丧失的是胜诉权。
但即使乙没有丧失上诉权,法院审理下来,最后判决乙给甲发票,甲还是要给乙合同款的,乙不是不存在败诉么,他的目的达到了。我想在诉讼费用上,乙可能要多承担的吧。
其实这个案子很简单,双方没有任何其他争议。
甲应该怎么做最好呢??甲是否可以将乙告上法院,告乙侵犯企业名誉,因为没有违约,就被告上法院,还被冻结了部分财务。对起商业名誉和财务上都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请高人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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