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
更新时间:2013-08-23 17:15:26
问题描述:
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现在有注册企业拟在企业铁路专用线两侧不到200米处新建1000nm3/h的加氢站,由氯碱厂副产氢气管道输送至加氢站,通过氢气压缩机压入长管拖车,然后由长管拖车送往各用户单位。属于甲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运企业。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四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表4.1.9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规定: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缘)与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为30米,与国家铁路线(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为35米。我们在工作中遇到此类问题时,不好掌握衡量标准。特请教以下问题:1.第十七条规定是否适用于所有铁路线【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合资铁路、铁路专用线、企业铁路线(其含义是什么)】,2.前述条例和规范两者间的规定如何把握使用。恳请教诲,以帮助我们办理安全许可证的工作。拜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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