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类业务竞争限制的补偿
更新时间:2013-08-12 11:48:32
问题描述:
我在试用期已经在上家公司离职,在上家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条“乙方在此明确同意,本合同第四条提供的劳动报酬,第五条提供的保险福利足够满足对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乙方所有工作事项的补偿,包括合同期后对乙方的补偿”但是在我离职的时候上家公司没有给我签署同类业务竞争的补偿协议,也没有给我补偿费用,那我在同类公司工作的话,算是违法的么?我不知道这方面在北京市怎么样体现的!
而且,我在上家公司工作的时候,试用期没有给我上保险,我7月31号离职,当月的工资现在拖着不给我发放,我现在已经仲裁他不给我发工资,但是上家公司威胁我要拿这点起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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