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评定违约金数额。但不知《劳动合同法》第22条、是否适用于在校期间与企业签订的就业协议中的违约金。
更新时间:2013-08-09 11:54:38
问题描述:
我们是山东**大学2012届定向本科毕业生,09年与**集团签订就业协议。当时协议中,要求我们在校期间,由**集团每年为我们交3000元培养费含混的要求我们毕业后为企业服务8年,违约金7万4千元。 2012年7月毕业后,我们的毕业证、学位证、档案如协议书中所要求转交到**集团。 从2012年9月份开始,我们多次向**集团要求返还我们的毕业证、学位证。 但**集团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我们的证书。2012年10月份,我们分别与**集团名下子单位签订3年劳动合同。 2013年4月份,我们部分同学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完成服务期约定需要离职,在向**集团要求返还毕业证、学位证。**集团要我们交七万四千元的违约金。 目前,我们准备以扣押定劳动者毕业证、学位证,违法索要高额违约金以为由起诉**集团,请求法院帮助我们返还我们的相关证件档案,重新评定违约金数额。 但不知《劳动合同法》第22条、23条规定的违约金是否适用于在校期间与企业签订的就业协议中的违约金。 我们需要您的帮助,需要法律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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