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关于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
更新时间:2013-07-30 15:39:02
问题描述:
您好!
请问关于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主体要求赔偿有无法律依据等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我们2012年3月与长沙A上市公司签订了三年固定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为长沙,约定标准月工资为1020元,之后被部门派往A公司在江苏昆山的子公司B驻外工作,(是A公司设在B公司的一个为B公司服务的职能部门),现在A公司将我们这个设在子公司B的部门整体转入到子公司B,我们在外驻B公司工作期间工资按另外的《计件工资制度》执行在长沙发放,并非合同约定1020元,但当结算计件工资超过6000时则按一定的比例扣除超出的部份,扣除部份没有制度规定是部门领导口头随意决定的。现在A公司与B公司已经完成了交接手续,规定我们的劳动合同得与B公司重签,因为我们是湖南人,之前的五险一金也都由A公司在长沙交,现在我们不愿意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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