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订立合同内容不符劳动法是否无效
更新时间:2013-07-09 11:01:05
问题描述:
在试用期时签了合同,上面其中一条是:劳动者离职必须提前一个半月告知用人单位,但是劳动法又说试用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合同是否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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