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理由充分吗?
更新时间:2013-05-27 13:05:09
问题描述:
我单位女工就自己在1996年11月份至1999年6月期间单位未缴纳的养老保险事项,通过区劳动局劳动监察、工会调解未果的情况下,由工会调解委员会向区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劳动仲裁工作人员下达了不予受理的单。理由:超过述讼时效。解释说本人在1999年6月至2013年期间的任何时间都不可能不知道单位没给交保险,所以已经超过60天了,就不受理了。请问是这样吗?那个人的损失就没人管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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