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家住长春)4.26日在北京中国特许展与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一个品牌进行了接触,5.16
更新时间:2013-05-17 13:39:14
问题描述:
本人(家住长春)4.26日在北京中国特许展与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一个品牌进行了接触,5.16决定加盟单店并到北京与之签订协议,到了之后才发现此公司尚未取得特许经营资格,公司告知先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待公司取得特许经营资格补签特许合同,当时头脑发热便签了,并交了保证金和品牌使用费(其实是开店所需设备的钱,以品牌使用费的名义收取),先越想越不对劲,向单方面解除合同,请问这样做我会拿回我的钱吗?另外本人目前还是自然人,尚未办理任何营业执照,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