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见的房产问题
更新时间:2013-04-27 12:01:44
问题描述:
原,被告于2006年签订《买卖协议书》当时没有约定米数,被告认为应按房屋套内现有面积对应房屋总价款成交,房屋为独门独户的户型,当时被告也没有实际用尺来测量。2006年5月签订买卖协议,但房证7月下来。原告抢先取走买卖房屋所租的房费。被告不干起诉到法院,经法院调解要回房费。并写下调解书四条,其中三条意思都说明其房屋全部归被告所有,第四条原告插了这样一条写“该房屋房证以外的一部分,隶属原告的那部分归原告所有”,非常含糊的一句话,被告在法庭特殊环境下,而且也想追要房费的心情下并没有特别注意其有什么含义,因为之前也没有任何前言,以后也没有什么解释,被告就签了协议。此事一下就过了6年。在此期间被告使用整套房屋,原告找到被告说原来卖的房子里有他的一部分要求割回。2012年原告将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腾房,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被告承担诉讼费。
原告证据:1. 与被告相邻的原告房证,2. 2007年的《调解协议书》。
被告认为:1. 2006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是按套买的,双方当时并没有签订多少平米。2. 调解书是在法院调解的背景下,所以不应作为定案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3. 原告所要位置正是房屋的厨房,房屋丧失主要功能。4. 原告对房屋的质疑,证据不充分。位置,米数没有任何证据。
法院一审判决:1. 被告30日内将房证以外的部分,归还原告。2. 被告30日内付原告房屋租金3万元。3 . 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4. 案件受理费被告承担。
被告质询法官:1. 调解书第四项非常含糊的一句话怎么作为定案依据。法官回答:那你就去找你不知情的证据。2 .被告又问:仅凭原告一面之词,被告又割多少面积呢?法官回答:你不服判决,可以上诉。
请问:1. 一审已判完此案还有机会吗?2. 难道法院判案不由证据说话最终判决到多少平米,由原被告自己商量吗?3. 原告仅凭着这样证据是否太单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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