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3-04-19 14:26:15
问题描述:
本人2007年购买了一个商铺,当时售楼小姐介绍的商铺具体情况是这样的:套内面积46.83平方米,付款方式本人刚开始开始决定采取按揭,但开发商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取得贷款,经双方沟通决定一次性交付所有房款679035元,其中有440155元为现款,剩余的238880元算作对前五年该商铺的租金(但开发商说按规定是不允许用这种方法售楼,所以合同上只显示440155元为总房款)2013年该商铺才交付于本人。却发现商铺位置与原来指定的位置不同。2007年交房契税、开发商给我们的发票都是按46.83平米交的,手续办全之后开发商通知我们去拿房产证,上面标明套内面积是44.3平米,因为与46.83平米相差不大,我们也没有在意。而交付的时候才发现合同上的套内面积仅为44.3平方米,合同内图纸标明的商铺位置与当时现场指定的位置也不同。(2007年前没注意就签了合同,且签合同前图纸有变更并没有通知本人),且实际位置确实与原来不同。现在开发商就按房产证上的位置(也就是变更图纸后的位置)给本人。现在问题是交了46.83平米的总房款却得到了44.3平米的商铺,且位置完全不同。请问律师我要怎样要回原来位置的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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