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重要问题需请教司法的专家们:2005年元月,我介绍一朋友到工地搞土方运输,直到2007年9月下
更新时间:2013-04-11 13:14:03
问题描述:
两个重要问题需请教司法的专家们:
2005年元月,我介绍一朋友到工地搞土方运输,直到2007年9月下旬任务结束离场。最后三个月的结算资料报施工队后就连同车队离场,后多次口头催结算费用,甲方经营部以资金紧张为由,称有了资金再说,也未安排对账。以后每年底,我就电话或当面催甲方费用,甲方或少量支付,或不付。
2008年元月,同我(搞土方运输机械租赁的)朋友在一个工地承包建筑的刘老板,了解到我朋友已离开现场,但与甲方未结算,就找到我帮忙。称甲方支付与他的4万元需要从我朋友的帐面“过”一下,我向朋友作保,征得同意后,按刘老板的要求,签了个委托他的公司向甲方收款的委托书,仅一句“现委托XX公司代收XX人租赁费4万元”,甲方财务依此委托书从我朋友帐上支付了他公司4万元。
直到2013年2月初(春节前)通知余款将付清时,我和朋友非常吃惊。朋友即委托我与甲方对账。发现2009年最后三个月的运输机械租赁费未上帐,且委托支付的4万元也未见进账,另发现有一月的燃油费重复扣掉(根据合同应只扣一次)。
问题一:作为朋友的委托人,我该向谁收回4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算多少合适呢?按内江房价涨了2.5倍合适吗,如按贷款利息资金损失就大了(至少按民间借贷年利率24%还差不多,从当时的米价、交通费、肉价、房价、人工费价格水平都可以考证)。现在甲方所有人员否认当时同意从我朋友的帐面“过”,告刘老板诈骗或侵占吗?(他不会是那样的人,估计甲方人员忘记了或忽悠了刘老板,或不想惹事上身。)
问题二:甲方的三笔费用:1. 最后三个月的运输机械租赁费近10万元,帐本在施工队与经营部之间的环节上遗失。甲方要求我举证(估计指提供依据),而现仅有每月施工队及班组签字的每月汇总表原件(能反映明天车数和单价、费用,能满足结算所需数据),每天签字的就只有复印件,及我朋友的每天车数、运距记账本。甲方要求复印件须重新签字,可原甲方的施工队人员调离后联系不上,能否直接要求甲方结算和补偿利息呢?租赁合同中无违约条款,是否只能按同期贷款利息呢?2.合同规定“每月初结算上月100%费用”,可以要求从2008年10月上旬起,甲方分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补偿费吗?3. 被重复扣掉的燃油费及利息损失补偿费可否一并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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