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
更新时间:2013-04-09 20:27:02
问题描述: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这条有没有时间上的限制?是否说明从用工之日起连续签订二次以上的就可以了?第八十五条规定:(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有没有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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