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压制证据,偏袒一方,制造错案
更新时间:2013-04-03 10:14:21
问题描述:
离婚住房公积金分割,08年对方为了准备离婚多分财产,假借买原住房,提出住房公积金后私吞提出离婚。 离婚时我要求分割该款,法院以提款用途显示买原住房,确定就是买了原住房,原住房已分割,再分住房公积金属于重复分割,法院不支持。 我的理由是;1原住房缴款在07年前,证据是缴款账本显示。2法院没有缴款票据,以“取款”证据证明“用款”事实。3出现80年取款,缴款时间在07年,或者说07年交的款是08年取的,要么是一房二买,重复交款,目的是为款项支出找和法理由达到藏匿转移财产。4三级法院根本不采信也不否定原住房缴款账本这一证据,一味偏听偏信偏袒对方。我该怎么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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