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签订二手经济适用房咨询解除合约免责
更新时间:2013-03-31 22:14:10
问题描述:
本人在今年3月25日在望京小区跟现业主签订了一份买卖二手经济适用房的合同,当时我是已婚并且夫妻双方名下各有一套商品房。中介为了促成合约拿代理费给我出主意让我把两套房子都卖掉,同时二人的婚姻状况变为单身再卖掉一套房子税费可以少交。于是我俩3月28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国五条3月31日的出台直接影响到我名下的房产单身但不满五年交个税20%房子的价格直接影响交易导致无人问津,也就是说我在签订合同时就不符合购买二手房的权利。
我在买房合同上跟卖房人签的最后期限为5月底,要是我的房卖不出去就不符合新政国五条单身唯一住房的规定。
1想咨询我本身就不符合购买二手房,是不是当时签的合同可以视为无效?不用履行并承担合同中的义务。
2中介明知受买人不符合购买二手房还极力促成合约,是否可以追究其主要责任?并要求他退还我已缴纳的部分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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