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工伤人员是否有赔偿
更新时间:2013-03-21 20:32:47
问题描述:
我们是国有企业工伤人员,企业在2010年告诉大家企业要破产了,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工伤人员安置方案的费用计算标准: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赣州市人民政府50号令》等有关文件执行。并在全厂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执行。
在改制过程中,改制小组跟工伤人员说:“你们先把买断工龄工资领去40岁以下的按每年1200-1400元/年,40岁以上人员按每月364元生活费领去,工伤职工的补偿后一批发放。”一等就是四年。2009年—2013年已时过4年,改制破产已几个春秋,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如水中月,镜中花。一直可望而不可及,在这4年当中这些伤残人员失去了工作,要靠这微薄的买断工龄工资(每年1200-1400元/及364元/月)的生活费来维持生活,我们这些人基本上都是老弱病残。连最基本养活自己的能力都没有。更谈不上养家糊口,看病吃药。这么多年来病情得不到救治与治疗。多次找到有关部门,给出的答案就是研究、研究、再研究,讨论、讨论、再讨论。
2013年2月我们到了信访局,2013年3月20日收到破产管理人给出的答题是:1、你们属于内退人员末解除劳动关系。国家发给了364元的生活费,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2、工伤发生时没有出台《工伤保险条例》因而没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赔偿。3、从2012年起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的治疗由市医保局按规定给予报销。因而没有一次性医疗补偿。请问这个答复是否合理。我们应该怎样维权。
注:当时改制小组说工伤人员的赔偿要后一步发给大家。因要计算。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工伤人员得到了赔偿。包括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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