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收到刑事申诉何时复查有法律规定吗
更新时间:2013-03-30 06:47:25
问题描述: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人的刑事申诉后,应填写《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并通知申诉人;
(二)对认为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
,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
请问律师:申诉人收到《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后大半年过去了,既不知道市检察院有没有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也不知道何时才能“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法律对此没有时限规定吗?这法律的空白不是造成很多申诉案子久拖不决吗?这和案子内容应该没有关系,是个程序问题。请告知有还是没有法律或制度上的时限规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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