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2012年4月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而广东省1989年的《广东省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中女职工生育时遇有难产的,晚婚又可有几天假?
更新时间:2013-03-04 17:40:42
问题描述:
根据国务院2012年4月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而广东省1989年的《广东省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中女职工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广东地区应按照那个规定执行?十五天?还是三十天?另外,晚婚又可有几天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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