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所有员工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签订长期合同吗?
更新时间:2004-04-02 17:32:01
问题描述:
1990.8------1999.7 大学毕业分配工厂工作。
1999.7厂破产,被兼并,成立新公司,原厂职工经过分流筛选,一部分员工被新公司安置,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新公司规定,原工龄超过10年者,可签订无辜定期合同,原工龄不满10年者,只能签订有固定期合同,(据当时说法:破产时,职工未领取破产补偿金者,新公司必须提供至少5年的工作时间。)由于当时我的工龄只有9年,所以与公司定了5年工作合同,合同期:1999.7---2004.7
1999.7—2003.4.21 在新公司销售部工作。
2003.3.集团公司将下属两独立的企业销售科合并,成立集团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人员由原双方单位营销人员组成。但是,销售公司是独立单位,所有员工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则上是原单位无固定期者,仍签订无固定期合同,但岗位合同为1年:短期合同者则定1年期短期合同。我也由于工作关系转到集团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定了一年合同,期限:2003.4---2004.4
2003.4--- 集团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由于两家单位的销售人员合并,造成人员过剩,所以要裁员,首先从短期合同
开刀。
了解了上述情况,我想请教您,象我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可以要求给与补偿?,可以要求签订长期合同吗?可以提出回原单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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