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理由是合同给丢了。由于我不同意公司要签三年的时间,我但是也没有说什么,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否需要交纳违约金?
更新时间:2004-10-04 01:20:01
问题描述:
我是2001年毕业的计算机系的学生,从2001年4月份在该公司实习,2001年7月份正式到公司报到,然后工作一直到现在。从开始正式工作直到大概2002年3月份把,公司才要求员工签合同,然后我们就按要求填写的合同,但公司人事要求先使用铅笔填写合同年限,然后我们就一直等着合同。谁知后来才知道,合同一直没有签上,公司的理由是合同给丢了。然后一直持续到大概2003年六月份吧。公司有要求我签合同,由于我不同意公司要签三年的时间,所以把填好的合同没有缴上去,后来我就去德州出差(出差了五个月)。在我在德州的时候,公司通知我说我的合同已经签上了,公司说他们又找到了我以前前的那份合同,签了三年。我但是也没有说什么,心想签了就签了吧!后来从德回来后,看合同起止日期是2002-04-01到2005-04-01。但公司给我交纳的保险是从2003-01-01日开始的(好像是以前的补不上了)。现在,我但算考研,所以打算辞职。
请问:
我和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公司同我签定合同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我辞职是否需要交纳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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