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代建合同与商品房购房合同有什么不同
更新时间:2013-02-16 16:52:27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你们好! 我们县(云南.大姚)近200户属于县城失地农民,政府在征地时为每农业人口预留了20平米的预留地。2010年由政府出面规划、统一建设安置房(核桃产业饮食文化街),由“大姚凯帝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建,于2010年7月统一与各户签定有“安置房代建合同”、并由大姚县建设局登记备案,盖有:大姚县建设局“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专用章”。在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的第二条规定了乙方逾期交房:(1)自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届满后的次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30天内,乙方按50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30天后乙方按100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可至今逾期近两年(2011年2月28日交房)了,最近才通知交房,并以各种理由和手段拒绝逾期交房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不知这种“安置房代建合同”具不具有法律效力,它与购房合同有什么不同?我们失地农民该如何维权! 还有就是涉及很多失地农民,很多农户不愿意先起诉,想自行撬开房门装修、而让开发商来提起诉讼,不知这样做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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