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林地使用权纠纷
更新时间:2013-02-06 19:24:28
问题描述:
甲方因在外打工,将自己的责任田交到村委会,委托村委会往外承包使用。2003年乙方从村委会承包30亩作为退耕还林土地并且乙方已经种上林木(其中有1.5亩属于甲方责任田),乙方自2003年到2011年拥有8年的管理使用权。但是到了2007年林业局和当地政府于乙方协商并且给颁发的林权证,林权证上的期限截止2024年。自2010年这些林木有了经济收益。现在村委会要求强行收回林权证。乙方拒之不理。
问题一:甲方有没有权利上诉乙方,并要求乙方交还这1.5亩林地吗?
问题二:村委会有没有权利不按照林权证上的使用年限,收回林权证?
问题三:以前没有经济效益的时候,并没有这些要求,现在有了经济效益了,村委会就要求回收林地,收不回的话就要增值土地承包租赁费用。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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