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了,我还应该为这件事负责吗?
更新时间:2013-01-22 23:27:28
问题描述:
1998年,我被聘到本镇的计生办工作,任出纳一职。在任职期间,我并没有实质性的履行出纳的职责。这除了单位实在没多少可用资金外,还有一个原因是我并非正式职工,可能得不到单位的信任、又或者单位只是把我当成了一个傀儡,所有的条据、现金都没有经过我的手,而是由当时的会计做好帐后,交给我保管就行。这期间现金我基本看不到,到手的只是一些债权、债务等等的一些票据。(注;当时的债权条据中有计生办欠我姑姐的5000元,欠条上有主任、会计的签字,债权人是我姑姐的名字)。带着满腹委屈我管理这些票据2年。1999年,镇上出来一个文件,要解聘我们这些临时人员,于是我开始办交接手续····在办手续时我发现我帐做不平,也就是说我余额了少了近2万。我当时慌了,主动找到镇财管所请人帮忙查帐。当时只有一个念头:我可能招人暗算了。我把我的实情告知当时的财管所领导,并请他们过来几个人帮我清帐。结果帐还是不平,余额少还是那么多。因为我发誓我没见到计生办半分现金,根本不存在挪移资金的问题,加之又到了执行政策的时候。当时他们没给我处理方案,只是让先回家,其中计生办主任还亲自对我说“我相信你是清白的,这件事先这样,条据上哪去了,慢慢会浮出来。”当时抱着很复杂的心情我下岗了。因为心存愧疚,当年的工资、奖金我一分没拿,我姑姐的钱我也忘了要回来。这以后的十几年没有人来找过我处理这件事。
事情到了2012年,我姑姐因为手头紧问计生办去要钱,先后去了4、5次,其中有两次我陪同。我和我姐去的时候,计生办主任(还是原主任)说手头不方便,让我们等等。哪知今年,也就是2013年的十月份,我姑姐独自一人前往计生办要钱时,计生办主任居然威胁我姐说,如果我姐再要这个钱的话,他们就会找我,还说怀疑我姐的钱就是我放在计生办的钱,要我去搞清楚。
请问他们说这样的话有依据吗?13年前的事了,我又没动单位的半分钱,还陪上了一年的工资、奖金当时大概4、5千吧,他们还能找我吗?另外我姑姐的钱应该我付给她吗,这有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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