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更新时间:2013-01-15 17:56:09
问题描述:
本人母亲1955年9月出生,2001年10月被聘用到**担任厨工工作,期间工资为800元/月,单位一直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办理购买社保。05年5月划入萝岗,,06年开始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保。现有08-10年的三年固定期限合同及11年无固定期限合同,十一年期间,最高工资扣除社保后不到1400元。2012年12月,被口头告知因超龄不用再上班,其社保也从12年11月份停止缴纳。请问律师:1、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如劳动合同无效,该合同能不能视为劳务合同 母亲小学文化?2、2001-2005年间的社保该由派出所还是保安服务公司补缴 现却以以前增城为由拒补缴?3、超龄后,因未享受退休的待遇,而且还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按合同约定,单位是否应该负责单位部分的缴纳 现只说退回个人部分?4、对于补偿金 合同有注明,应该如何计算?5、在没有办理好经济补偿金,没有出具劳动终止证明前,没有上班,是否也应该发放工资?6、如进行劳动仲裁,能争取的哪些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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