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业主告发开发商为由,开发商可以对其他业主不按房屋合同办理赔偿吗?
更新时间:2013-01-13 17:39:26
问题描述:
2009年6月底在**大厦购房,合同上写于2010年6月29日前交房。因开发商五证迟迟办不下来----等种种的原因,直至2012年11月14日给全体业主们发出商品房交付通知书(邮局邮戳)我家白天没有人17日晚上接到的。书中写到:“您所购买的**大厦x楼x号房屋已具备交房条件,我司特通知您自2012年11月14日(每日9:30-17:30)起前来**大厦办理房屋交付手续,至2012年11月20日前---如您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前来办理交房手续的,我司按照与您所签订的该房屋及其他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等我们前去办理手续时开发商的资金未到位,直至2012年12月3日才正式与业主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不明白的问题:
1、赔付款:开发商延期交房从赔付业主的违约金中扣掉10%的违约金。(仅付违约金的90%。)而且开发商赔付的违约金与房屋买卖合同的条款计算,47万的房子不算扣掉的10%每户还差(少赔付)1万2、3;(《合同》第三页第五条有交付商品房逾期后的规定。但是没有商家从赔付违约金中扣掉10%的条款)。
2、采暖费:合同上写:“甲方发出的商品房交付通知书所注明的商品房交付日期的第一个采暖期。”可是开发商硬从违约金中扣掉两年的采暖费(2011-2012、2011-2013)。注:2011-2012年开的是《**房地产有限公司财务部门开具的企业往来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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