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的财产认定
更新时间:2012-12-23 12:43:02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我想向您咨询几个问题。
1、 我母亲和继父在婚前有口头的财产约定,再婚后经济各自独立,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没有文字记录。我母亲和继父婚前各自都有一套公房承租,因为他们再婚22年,经济完全各自独立,所以婚后房改时又各自买在自己的名下。
如今我的母亲已去世,继父尚在。
我现在有这样几个证据
* 我继父亲笔写的有关他们婚前及婚后财产约定的陈述。其中明确指出我母亲的房产是用我母亲自己的钱买的。他的房产是他自己买的。
* 我母亲和继父在2000年时,一起去北京市公证处,各自把自己的房产公证给自己的子女。 并且是由同一位公证员给办理的。
* 买房合同、交款发票、房本都是我母亲的。
2、我母亲和继父再婚时,继父的小儿子是刚满十八岁过了三天。
现在我的继承诉讼一审判决已下来了,法院认为:因为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他们的经济各自独立的约定存在,所以判定母亲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我母亲的公证书只能对该套房产的50%有效。
我的问题是:
1.我继父庭上亲口诉说及亲笔陈述能否作为各自经济独立的证明? 如果我上诉到中级法院,怎样才能让法院判定房产是我母亲的个人财产。
2 法官要求追加继父的儿子为原告,并认为我母亲和他抚养关系成立,这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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