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运人的留置权问题
更新时间:2012-12-16 19:39:28
问题描述:
海南厂商委托运输公司将一批布匹运往武汉,为此双方订立的运输合同约定,黄某在20日内将价值100万元的布匹运到武汉交给某批发商,运费5万元,由厂商先行支付。合同签订后,黄某按照约定时间将布匹运到武汉,但批发商只收到价值80万元的布匹。运输公司以海南厂商以前欠其10万元运费、加上此次尚未给付运费5万元为由,留置价值15万元的布匹;第三人程某以海南厂商拖欠其以前运费5万元为由,留置价值5万元的布匹。黄某、程某并通知该厂商在70日内将20万元运费付清,逾期将变卖布匹抵债。海南厂商以运输公司另外10万元运费、第三人程某5万元运费与运输合同无关,运输公司、程某没有留置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一:1.黄某是否有留置权?程某是否有留置权?
2、本案应如何处理?
问题二.如果将本案的黄某、第三人程某变更为甲运输公司、乙运输公司。其他不变。则:
1.甲运输公司是否有留置权?乙运输公司是否有留置权?
2、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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