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队就交付了加工费5000元,就通知了工程队按合同约定前来结算领货,为减少保管费用,是否合法?
更新时间:2004-12-14 03:37:01
问题描述:
1996年12月10日,律正建材公司和邻档建筑工程队签定了一份加工多孔水泥板合同。合同签定,工程队按照约定提供原料,由建材公司加工水泥板1000块,合计8500元,交货期限是签定合同开始到97年4月10号,每月各交货250块,结算方式为96年12月31日工程队交付加工费5000元给建材公司,其余款项在交最后一批货时一次付清。合同签定后,工程队就交付了加工费5000元,建材公司如期交了前三批货,第四批货加工好之后,就通知了工程队按合同约定前来结算领货,工程队未带钱款即要领货,被建材公司拒绝。建材公司多次催要,并通知工程队交清欠款,但对方直到97年10月底都未付清欠款。为减少保管费用,建材公司把最后250块水泥板卖出得货款7000元,将其抵充工程队所欠的费用。工程队对此有异议,称合同中并无留置约定,建材公司无权拍卖水泥板。
各位律师帮帮忙,请问:建材公司行使的留置权是否合法?为什么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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