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再审是否违反法规
更新时间:2012-12-25 11:05:20
问题描述:
一起合同纠纷案,一、二审判决后,被告不服申诉至高院,高院经过审查驳回了再审申请。随后被告又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院给予立案并裁定“指令省高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省高院经过6个月的审理,撤销了一、二审判决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经过六个月重新审理,作出了如同原审决一样的判决,被告又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在被告又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高院已经给予了立案审查。请问现在省高院给予立案审查合法吗?这种经过最高院、省高院三次审理的案子是否还有再审的程序?再次立案再审是否与《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207相违背? 解释207条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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