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分析下,谢谢
更新时间:2012-12-11 08:55:24
问题描述:
2008年11月,原告刘某经朋友推荐来到张某开办的一家商业咨询公司工作。相关证据显示,当时张某承诺刘某每月工资3000元,但二人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10年1月刘某辞职。
不过,离开公司前,刘某要求公司为他出具一份月收入2万元的证明以便他办理贷款买房。张某觉得没问题,便嘱咐公司会计出具了收入证明。令张某意想不到的是,2011年年初,公司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申请书和传票。原来,刘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2月至2010年1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4万元,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表明他每月的工资是2万元。
之后,张某委托律师应诉。仲裁中,因为刘某没有拿到已交给银行的收入证明,仲裁委裁决公司向刘某支付2009年2月至2010年1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6万元。刘某不服仲裁便又提起了诉讼,同时申请法院向银行调取收入证明。
案件审理期间,海淀法院专门向银行调取了收入证明,其中写明刘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每月工资收入是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收入证明中虽写明刘某每月工资是2万元,但其中也写明刘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收入证明所载内容与刘某自己的主张相互矛盾,所以法院没有认定收入证明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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