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计算
更新时间:2012-11-13 21:23:49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请问:“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公告”中规定的以下条款:“ 一、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 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协议 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请问公告中的“约定”是指劳动者的月工资,还是加班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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