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病假相关事宜。
更新时间:2012-11-15 18:47:56
问题描述:
您好。各位律师。
本人于今年8月份入职昌平区一个企业。从事客服岗位。已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组成。基本工资1700元,加上本月考核工资800--1000不等。 在本年10月份,从17号开始由于身体不适,经昌平区医院检查 有病毒性感冒和肠胃炎 需病假休息一段时间。 故从17号以后一直开病假条,并交到单位。 可是11月份发放10月份工资时 却发现 才实得3百多元工资(单位扣完保险和公积金后) 本人觉得异常。后电话咨询。结果 对方告知说。10月份8号前为法定休息日。本人只在8号到16号之间时间上岗工作,累计80小时左右。所以工资按小时计算。共计800余元。扣除保险,公积金后。所以就得三百多元。 本人觉得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规定。 因咨询相关劳动部门,人家说是 病假期间只要交正规病假条 应发放工资不低于60%计算。如果本人工资过低。 发放工资数也不得低于本市,即,北京1260元的最低工资1008元。 (保险,公积金单位承担外) 所以本人不解,请各位律师请教。难道 人家一个月都是病假还可以得到1008元的最低工资,本人上了大半个月(包括法定节假日) 班,休病假小半个月的还不如全月都休病假的拿的多吗?????? 特此求证。 单位此种做法是否合理,是否违规???谢谢。谢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