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的保证书”,是否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我应该如何追回多交的钱及轿车?
更新时间:2012-10-28 09:03:04
问题描述:
今年7月份,公司老板以告发我职务侵占扭送公安经侦相要挟,先后采用电话恐吓(没有录音),手机短信恐吓的方式(留有威胁短信),对我进行敲诈勒索,让我往公司财务上交现金15万元,否则就让我进去待几年,我因没有这么钱便找人讲情,其让我最低往财务上交13万元现金,迫于压力与当时的害怕心理,我就往公司财务上交了2.3万元现金(留有财务收据),并把一辆新购买的轿车顶给了公司(有购车发票),公司老板仍不罢休继续短信追要(留有短信),我只好又借了3万元交到了公司财务(有财务收据),并强迫我写下了“自愿交款、把轿车顶给公司、双方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的保证书”,随后,公司老板以5万元的价格把轿车处理给了其同村的人员,并强行让我交出身份证及轿车手续,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又让经侦队继续调查,经过公、检、法的认定:我职务侵占17350元,法院判决后,我多次向公司老板索要多交的钱及轿车,遭对方拒绝(留有电话录音)。请问律师:在此案中公司老板是否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我是否应该到公安刑侦队报案?我应该如何追回多交的钱及轿车?请各位律师指点!谢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