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合同法》赔偿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2-10-25 15:48:13
问题描述:
您好:
有关《劳动合同法》赔偿的问题想咨询下!
我是2011年5月20号进的公司,在三个月后与某单位签订劳动合同3年。在2012年10月22号 公司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理由是不能胜任目前的工作。
要求在3天内(10月份)离开,只同意赔一个月的工资及这个月的社保,请问公司应该如何赔给我呢?
我看合同法上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像我这种情况, 是只赔一个月,还是赔我三个月的呢?(对合同法中满一年赔一个月不是很明白,不知是否有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两倍的工资)这种说法的呢?)
还有个问题,公司不给我们交住房公积金的,而是按全薪的5%打现金我们,这是出于什么考虑呢?
如果是公司提前30天通知 ,与我解除劳动合同,那又怎样赔偿呢?谢谢! 盼复!
(前提末违反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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