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取我事业单位的退休权利
更新时间:2012-10-08 10:58:53
问题描述:
律师同志,
本人柳**,男,52年9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有校长培训上岗资质证书.本人1995年5月就**学校的聘请,来乐清工作,当时由商业局经过乐清市人事局商调.调档,调令本人的工作关系转来乐清,关系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并且给本人迁移了户籍.当时本人养老保险也办理了相关的转移手续.本人一直在商校工作,先后担任语文教师,常务副校长, 达十五年之久直到2008年8月学校撤销, ,个人只得自谋职业,先后在温州市和乐清市的民办学校从事校长等工作至今.这期间本人一直缴纳人事代理费和按事业单位的系列缴纳保险金,尽管学校主管部门变换,校长更换频繁,校长的政策水平限制,不能按照前所约定给本人缴纳养老保险金,但本人仍一直自行缴纳,这期间本人高血压中风疗养和经历车祸,至今还在休养.今年十月,本人到了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人才交流中心却告知本人,不能按照事业单位享受退休待遇,本人不理解,更难以接受,因为人才交流,却让我放弃四十年的工龄,三十四年教龄,让本人按照企业中途缴纳的养老金享受退休待遇.本人认为这不符合对聘调民办教师的政策,难道由于聘调,就改变了本人的事业单位的性质,去享受每月一千多元的退休标准吗?请律师同志给本人指点迷津,谢谢!本人应该找什么部门,采取什么途径和方法争取个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能否帮助本人维权,有争取成功的可能吗?如果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费用怎样收取的?我等待您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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