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
更新时间:2012-09-25 12:18:02
问题描述:
本人自2010年12月底开始休病假,2012年5月单位通知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我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
因本人在本企业工龄已满13年,已签无固定期合同,所以单位允许有十二个月的医疗期。人事部的负责人告知在医疗期期间要有病假条并且要与我签订医疗期合同,让我回去等通知,但是我并没有接到单位任何关于签医疗期合同的通知。我按照人事负责人交代的交了两个月的病假条,就没再继续交。的确是自己的身体原因不方便交到单位,病假条我都是有的,本想着单位通知我上班时一并交齐是可以的。况且在我没有交病假条期间单位按照病假工资的标准给我发工资,我就认为单位是认可我这种操作方式的,据我所知单位也有暂时休病假,而后补交病假条的员工。
单位的员工手册写明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产假期等,具体执行办法及标准见《员工出勤管理规定》,《员工出勤管理规定》中写明:员工患短期内难以治愈的疾病时,经饭店批准后,必须与饭店签订《病休协议书》,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条款,按时交病休证明,未按时提交病休证明的均视为旷工。
员工手册的确发过我,我也签过确认回函。《员工出勤管理规定》是在我休产假期间制定的,我从没见到过此项管理规定。
就以上本人的情况,不知可否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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