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如下资料,我(乙方)可追偿从2009年11月1日至今3%临迁费?
更新时间:2012-09-20 11:10:50
问题描述:
第一、拆迁协议
一、临迁
乙方同意2006年11月30日前迁出,同意按本条第1款解决临迁。
1、甲方提供临迁用房,乙方迁往临时居住。(当时租金是1500元)。
2、乙方愿意自行解决临时搬迁。合计每月补助 元。该项补助费发给,从乙方搬出原住房之月起至甲方通知乙方回迁之月止。
三、回迁:
1、甲方应于2009年6月30日前安置乙方回迁。
五、双方须严格履行协议。甲方违反第三条(1项)按每超一天赔偿临迁费3%。
日期:2006年10月23日
第二、补充协议
乙方原租用房屋,因业主在租期满收回房屋,甲乙双方达成补充协议:
1、乙方自行解决临居,甲方每月发1500元作临迁费,该费从2009年11月1日起至甲方通知乙方回迁之月止。日期:2009年9月27日
第三、咨询:
由于甲方原因现未回迁,每月仍有1500元临迁费,但远离原定“2009年6月30日前”回迁日期。我想咨询:
1、乙方诉讼期过了?
2、乙方除领每月1500元临迁费至甲方通知乙方回迁之月止。再不能追偿3%的违约责任?
3、原《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仍有效。乙方可追偿从2009年11月1日至今3%临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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