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都有违约,我这个该怎么办?该如何为我的孩子争取权利
更新时间:2012-08-27 22:21:19
问题描述:
事情归纳简短的几句:
新农村改建,合同2006年8月30日签订,确保拆迁户2009年8月30日合同期内交付使用套式安置房,允诺2009年8月30日之前出生的新生儿,按人口安置60平方安置房。
现在2012年7月27日,1:路桥区新城开发管理会未交房,违约;2:09年8月30日后出生的新生儿(原则上也是违反合同),被通知无法享受《房屋拆迁协议书》,不能按人口安置60平方的安置房。 为什么双方都违约,却只让我们村民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对方是政府,而我们是市井小民吗? 事情的详细情况是这样的
我们是位于浙江台州路桥路北街道的村民,2006年路桥政府下达文件,我们村参加新农村改建,全村的房屋集体拆建,拆旧建新。
2006年房屋合同签订好了,当初签订的合同很简单,有:一份《拆迁评估明细表》;
一份《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
一份公证处的《公证书》;
并注明南洋村的村名,在合同签订后的叁年内,如果有新生儿诞生,则按人口计算,安置每个新生儿套式住房60平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则安置套住住房120平方。
整个文件里,只有在《房屋拆建安置协议书》的第六条里提到套式安置房的交房时间,上面写着“确保拆迁户在签订拆迁协议后叁年内交付使用,并完成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现在是2012年7月27日,距离合同签订日2006年8月30日,已经过去了将近6年了,我们的安置住房还没有交房,在合约里写明的叁年内即2009年8月30日交房后,至今我们村里的众多育龄妇女,在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内,出生15名左右新生儿,拆建房马上要进行交房,根据从村长等村委处得到的消息,这些新生儿将无法享受到住房的分配,按照合同,路桥区新城开发管理委员会未在合同约定的叁年内交房,已经违反合同,现在下达文件要按合同约定,分配安置住房,所有合同期外出生的新生儿无法享受,为什么双方都违约了,单单只要我们村名负违约责任,而路桥区新城开发管理会却一点责任都没有,房子是一辈子的事儿,如果路桥区新城开发管理会按合同约定,在2009年8月30日交房,我们村民也没有什么争议,没有什么怨言,因为当初合同是我们自己签订的,遵守合同规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请问我该如何为我的孩子争取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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