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员工正当诉求为借口,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反法
更新时间:2012-08-17 12:24:59
问题描述:
我在一家电子厂做了十一年,由于经营不景气,老板先是炒掉临时工,尔后炒掉含3年以下合同工,在此时间长工龄员工有要求解雇,上级领导承诺不再解雇,但在8月15日却解雇了一名长工龄并赔偿给他(此人上班不做事,睡觉,串岗等),这样引起在职认真做事的员工强烈不满,于8月15日下午集体要求领导反馈老板解雇给予赔偿(这样处理事情不公平,不做事的人就有赔偿,而做事的人却不予赔偿),在协调期间,台湾厂长辞职不协调走人,而人事课长出面就威胁说记大过,三个大过后全部开除,不准进厂,还扬言请外面的保安看厂,我们昨天的正当诉求被当成今天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理由,并写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说我们无故罢工,只赔我们5个月(从2008算)经济补偿金,还请外面的保安压阵(不排除有协迫的意味)
请问,(1)我在公司工作已十一年,合同是无固定期限,只赔我5个月(月平均)这样合法吗?
(2)厂方事先未通知解除合同,是否要一年多赔一个月工资,(全厂只有50来个人)期等你的答复,谢谢!
期待你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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