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第五条——(合同约定面积144.32产权登记面积141.32)与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请问这样能仲裁吗?
更新时间:2012-07-16 13:44:02
问题描述:
1、退还住房面积误差款 9936.00元
依据:根据合同第五条——(合同约定面积144.32-产权登记面积141.32)×价格3680.00=9936.00元。
2、逾期交房违约金13227.45元
依据:根据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2011年10月31日”前交房,与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因按第二方式处理协商未果,故本买受人主张以第一种方式处理——“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故应支付:250天×531098×1/10000=13227.45元。
(提醒:根据合同第十一条-“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本买受人至今尚未受到贵公司的任何通知(包括书面、电话或者短信),也未看到过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据此延期的交房责任仍将由贵公司继续承担。)
3、更换防盗门
依据:根据合同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第二款“达不到约定标准的,按实际价值结算”。合同约定的标准为“钢门”,而实际为很单薄的“铁皮”门,故本买受人主张予以更换。
4、拆除本受买人房下两间车库
依据:根据合同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出卖人在“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受买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内书面通知受买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现在本人房子窗户下变更原规划建了两间车库(房产公司因未批先建曾罚款10万元),出卖人变更规划却从未通知任何买受人,直接影响了本买受人房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由原来的二楼变成相当于一楼),故本买受人主张拆除本受买人房下两间车库。
5、填盖底楼楼梯地下层入口
依据:此变更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更不是设计单位设计,又没有与全体买受人协商同意的,而是出卖人自己擅自改动的违章建筑,严重影响全体买受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尤其是一旦火灾发生会导致人员难以疏散而互相践踏的恶果,故本买受人主张填盖底楼楼梯地下层入口,恢复验收前的原样。
请问这样能仲裁吗?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