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更新时间:2012-06-14 17:02:43
问题描述:
各位律师好!我是一小型私企法人代表,公司名下有轿车一辆,与前夫协议离婚时商定轿车归他所有、使用(写入离婚协议,双方已签字确认),我协助办理过户。但自领取离婚证之日起,前夫就将车辆开往鞍山,并且一切行车手续也都在他手,因为该车从购入之日起就一直都是他在使用。我有尝试跟他联络沟通让他回沈阳把车辆过户手续办了,他总是一再推脱说没有时间,要不就是不接电话,想去鞍山找他但又不知道他的具体落脚地址。所以,我想请教一下,假如离婚后该车辆真的出现交通肇事,我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吗?或是我需要去相关部门先将现在情况说明备案吗?
求解答,指点。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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