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2-06-07 15:11:40
问题描述:
我是重庆市的非常偏僻的一个小城镇的乡镇卫生院的一名护士,由于当年(2009年1月)国家实行医保政策,该医院到处找不到护士,该院院长找到我。说到这里,我先说我的情况:我学过护士专业,但是我的那个学校后来国家卫生局不承认了,以至于考不到护士资格证书。现在医院院长以“我没有资格证书”为由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觉得很冤,因为我刚去时医院条件(包括工资、待遇、住宿、没有假日等等),现在各方面都好了很多,他却要解雇我。因为我现在不愿意离开医院,请问老师院长这样做违法吗?
我在医院对工作认真负责,对病人、对同事都很好。而且他们对我的印象也不错。没有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能胜任我所担任的护士工作(之前我一个人担任该医院的护士工作两年多)
如果我坚持不离开,我这样做对吗?
如果院长非要我离开,我该得到怎样的补偿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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