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告知当事人可以随意改变案由吗
更新时间:2012-05-22 22:51:28
问题描述:
您好。我和原告去年曾各出资五万元开了一家餐厅,但未进行工商登记。开业三个月,便严重亏损,于是我们协议由其中一人承包,最后由我承包了这家餐厅,每月给原告承包费六千元,承包期为三年。但我只承包了一个月,餐厅便关门倒闭了。于是我们协议处理这家餐厅,当时我有一个重大误解,以为要把三年的承包费都付给原告,于是最后商定把五万元本金给他,然后又给他七万元转让费,我向他写了一张借款十二万元的借条。我们合伙四个月,我亏损二十余万元,原告反而赚了七万元,这样的协议显失公平公正。后来,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起诉,在开庭的时候,他承认借条中的钱不是借款,而是合伙清算的钱。当时我想就合伙纠纷进行答辩,但主审法官说这是另外一层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理,他也未对合伙纠纷进行审理,也没有释明原告改变诉讼请求,也没有告诉我原告改变了诉讼请求。现在,法院却以合伙纠纷为由,判决我付给原告欠款,我准备上诉,请问我这个官司该怎么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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