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解除
更新时间:2012-05-17 15:29:54
问题描述:
2012年3月12日,因与单位部门主管发生口角,主管告到经理那里,经理让我第二天交接手续办好后不用上班了,第二天我办理了所有交接手续,但是因为对补偿金谈不拢,单位不肯出具任何解除证明给我,之后几次与人事经理电话沟通都没有结果。于是我在4月23日提交了劳动仲裁,对方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于5月9日给我寄过来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公告,上面说公司从未主动与我解除过合同,因找不到任何合理解除合同的理由为躲避经济赔偿金竟然说我无交接和请假从3月13日起旷工7天,说是我违反了规章制度,于是于3月21日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公告签署时间显示为3月21日,请问我该如何证明我不是旷工?如何证明该份公告是事后编造的,没有效力的?公告是在我提交仲裁后才寄过来的,从时间先后上是否可证明?公告未在相关媒介上刊登是否有效?我有3月21日后数次与人事经理电话通话记录,和通话录音是否可作为证据,而公司从未主动联系过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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