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这样约定的违约条款合理吗
更新时间:2012-05-14 22:40:18
问题描述:
因为对方暂时没有钱要分两次付清转让费和房租共计18万,第一次10万,第二次8万
在双方违约条款中,我在合同中这样写合理吗
如乙方在约定的2012 年 12月 30日前未向甲方付清余下人民币80000元 (大写: 捌万元整 ),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剩余人民币80000 元 (大写: 捌万元整 )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逾期7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不退还乙方第一次支付的人民币 100000元 (大写: 拾万元整 ),并且乙方必须按照第一次支付的人民币100000 元 (大写:拾万元整 )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转让终止,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第一次支付的人民币 100000元 (大写:拾万元整)的20%作为违约金,但乙方还需承担从2012年5月15日到合同解除时的店铺租金以及原有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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