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将对方的手指咬伤,说是我将对方咬伤,那我脸上的伤怎么说,请问故意伤害应该怎样确定
更新时间:2012-05-12 19:14:12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我被邻居夫妻二人殴打,对方将我的脸抓烂,我将对方的手指咬伤,公安机关居然将我罚款五百,说是我将对方咬伤,对对方没有任何处罚,并且给我按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现在对方又将我按故意伤害把我告上法庭,我在看卷宗时,发现里面的日期被修改啦,在2011年10月8日我去公安局时,办案民警让我在填写处罚通知书的日期时填写的是6月21日,并且当时就办理啦罚款,罚款单上的日期是10月8日,结案日期也是10月8日,而卷宗里现在出现的日期是立案日期是6月8日改成3月8日,处罚通知书的日期是10月21日,罚款单上的日期是10月28日,公安机关这么做是想干嘛.我质问过办案民警,民警说是领导没签字,才把日期更改的。我说双方打架凭那点给我定故意伤害,民警说我把对方手咬伤啦,那我脸上的伤怎么说,民警说就是因为你脸有伤才罚你五百,不然的话就拘留你啦。而当时民警罚我款的时候说是他们出警四五次才发我伍佰的。现在民警又说我是故意伤害啦。那么请问故意伤害应该怎样确定,民警说是领导没签字,才把日期更改的。这俩个问题请帮我解释一下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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