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公诉案件的撤诉问题是没有具体规定的。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前一种是人民法院对撤诉行为的积极审查机制,后一种是解决人民检察院消极诉讼行为。
所以,一般公诉案件的撤诉只能有公诉人,即人民检察院提出,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