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否补发工资?
更新时间:2012-04-27 16:59:05
问题描述:
我叫刘贵启,男、现年57岁,现是**省**县**镇**岭小学教师。
我原来就是教师。1984年7月我被他人诬告,后被法院判处我有期徒刑7年,1991年7月我刑满释放,后不断申诉,于1999年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调查,于当年5月7日裁定撤销原判,指令县人民法院再审。县法院经过近两年时间的复查再审,于2001年4月27日宣告我无罪。与2003年9月1日恢复我的工作。
根据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 国家赔偿法第35条指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按照以前的相关规定处理。
为此1,根,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的复文1985年9月第12号答天津市劳动局一、国家职工被错判犯罪,经司法部门复查,纯属错案,宣告无罪释放者,应恢复原工资待遇。在原判期间被减发的工资,应予以补发。规定,是否能补发判刑7年间的工资?
(2).1991年7月我刑满释放后2001年4月间,因错判我无工作过着漂流的生活,这期间能不能补发工资?依据是什么?
(3)、2001年4月2003年8月已宣判无罪,但不及时恢复我的工作,能不能补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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