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拿到我的补发工资吗
更新时间:2009-04-24 23:49:58
问题描述:
本人自1998年起任教于**学院(事业单位,干部编制)。本人获得单位批准于2004年2月-8月休假半年出国伴读,假满一直未归。直至2008年8月我回国之前,学院一直都有我的有效联系方式但从未催促我回来上班或发出任何处理文件通知。2008年8月我回国后要求回校工作,学院当时表示同意并安排了工作任务。自2008年8月30起,我完成了学校安排的全部教学工作安排,包括系部会议、校运动会等工作。教学方面从2008年下半学期到2009年3月24日止。
2009年3月5日,本人收到**学院书面通知,要求我在4月5日前调离,否则做自动离职处理,并提出按外聘老师待遇给我计算工资报酬。2009年3月25日我无奈停止工作并办理了调离手续,此前学院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补发我工资报酬,只有在调离以后我才成功拿到一部分补发工资(2003年被扣的4个月工资6000余元以及2008年9月至今的外聘老师工资7524元)。
劳动仲裁的话,如果我要求学院补齐2008年8月起至今所欠编内工资余额合计22732元,会胜诉吗?仲裁庭会不会以我已拿到外聘工资这一事实判我已经接受外聘工资而不给补发编内工资?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