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的就业协议有法律效益吗?
更新时间:2012-04-01 18:23:00
问题描述:
我是云南农业大学2012届应届毕业生,在去年的12月份与大理弥渡供电公司签了就业协议,协议上有我本人的签字、盖有学院就业专用章,协议中并未涉及到违约金事宜,然后就寄到该公司,直到现在也没把协议寄回给我,打电话询问公司称他们已盖章。因为时间拖得太久,而且中途一直没给明确的答复,所以我重新找了一家公司,准备签协议,但学院要求必须先解除弥渡那边的协议。弥渡要求给3000元的违约金才予以解除协议,当我提出把属于我和学校的吧三分协议寄回于我时,公司表示要交了违约金以后才会把属于我、学院和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的那三分协议给我,请问这3000元的违约金我该交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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